就业协议、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 2008-08-19 12: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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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协议、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


    一、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

就业协议是毕业生、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,有关确定学生工作意向,用人单位愿意接收,学校负责派遣的民事协议。

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。

  二、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

  1、签订的时间不同

就业协议签订于学生毕业前,劳动合同签订于毕业后。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,由学校参与见证、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,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。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,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,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,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。2、签订的依据不同

就业协议签订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(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)和197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(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)。劳动合同依据的是1995年实施的《劳动法》,前者属于部颁规章,后者属于国家基本法律。

3、签订的内容不同

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劳动法》19条:劳动和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,并具备以下条款:

(一)劳动和同期限

(二)工作内容

(三)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

(四)劳动报酬

(五)劳动纪律

(六)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

(七)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

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款外,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。

4、有效时间不同

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,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,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,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,就业协议的使命就完成了,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。

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虽然是一种契约,但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,双方都有责任执行,不能有过多的随意性。

如果解除就业协议,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,须由一方提出建议,说明理由,承担违约责任,(可能要交相应的违约金。)

  三、关于试用期

《劳动法》第21条规定,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。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。在试用期内,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无须承担违约责任;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,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。(但是具体操作过程中,不少单位还是要收违约金的。)

四、社会保险

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,企业依法应该为职工交纳五险: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。

三险一金均按个人的工资收入做为缴费基数,一般地说,养老金单位交纳18%—20%,个人交纳8%;医疗保险单位交纳6—8%,个人交纳2-4%;失业保险单位交纳2—3%,个人按1%交纳;住房工积金单位交纳5—8%,个人交纳5—8%。

三险一金加到一起,每月单位负担职工工资总额的38%,也就是说,单位每支付职工100元工资的同时,还要为其支付38元的社会保险;而职工个人也要每百元支付18元的社会保险。

养老保险:只有在职工退休时才能享受。

医疗保险:平时就体现在职工工资的医疗卡上,随时可以用。

失业保险:在职工失业时按规定到失业中心办理领取。

生育保险:对女性职工而言的,在生小孩时领取。

工伤保险:在被确认为工伤后才可领取。

住房公积金:在职工买房子时可以领取。具体视单位的情况而定。
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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